解說:學術研究須具有新意,引用是為了論證自家觀點。因此,他人文字與作者本人文字之間應當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過度引用,尤其是過度引用某一個特定作者,勢必令讀者產(chǎn)生疑問:“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讀原著呢?”當然,對于研究對象特定于某種文獻或只能依賴某種文獻的寫作者,這種“專項”引用便是不得已之事?傊,所謂過量引用與其說是量的問題,不如說是必要性的問題。
第七條:引用已經(jīng)發(fā)表或出版修訂版的作品應以修訂版為依據(jù)。
解說:在作品發(fā)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訂版,或者改變發(fā)表形式時——例如論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訂,這在學術著作史上當然是屢見不鮮的現(xiàn)象。修訂,意味著作者對于原來作品的觀點、材料或表述不滿意,因此代表著晚近作者的看法或思想。不過,這條規(guī)則有一個限制,如果引用者所從事的恰好是對于特定作者學說演變的研究,則引用此前各種版本便是必要的。
第八條:引用未發(fā)表的作品須征得作者或相關著作權人之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發(fā)表成為多余。
解說:學術研究中經(jīng)常需要引用尚未公開發(fā)表的手稿、學位論文、書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關文獻的標題、作者等技術信息,對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要征得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同意,這是為了確保尊重作者對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權利。尤其是私人書信,不經(jīng)同意的發(fā)表足以侵犯我國民法所保障的隱私權,引用時更需慎之又慎。另外,由于引用先于被引用作品可能的發(fā)表,過度引用也可能導致原作內容過分公開,從而損害被引用作品發(fā)表的價值,因此有必要對此類引用作較之引用已發(fā)表作品更嚴格的限制。
第九條:引用應伴以明顯的標識論.文.客.服.QQ,81995535,以避免讀者誤會。
通常之引用有直接與間接兩種,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號,間接引用應當在正文或注釋行文時明確向讀者顯示其為引用。引用多人觀點時應避免籠統(tǒng),使讀者可以清楚區(qū)分不同作者之間的異同。直接引文如果超過一定數(shù)量,應當指示排版時通過技術方式為更清晰之顯示。
第十條:引用須以注釋形式標注真實出處,并提供與文獻相關的準確信息。
引用時的作偽常常表現(xiàn)為注釋中的出處信息的虛假,例如掩蓋轉引,標注為直接引用。另外,近年來一些作者引用譯著時喜歡引中文版卻標注原文版。邊碼(邊白處標注的原著頁碼,以便讀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在注明出處時的作偽。將轉引標注為直引,將自譯著的引文標注為來自原著,不僅是不誠實的表現(xiàn),而且也是對被轉引作品作者以及譯者勞動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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