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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評委會辦事機構受理評審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做好評審前的有關準備工作。

(二)對申報人員組織進行綜合素質測評。

(三)專業(yè)(學科)評議組成員或評委會執(zhí)行委員分組審閱評審材料,按規(guī)定進行量化賦分,集體評議討論,提出初步評議意見。

(四)專業(yè)(學科)評議組向評委會匯報評議情況。

(五)評委會全體執(zhí)行委員按規(guī)定程序審議,進行綜合評價,最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事機構受理評審材料應建立嚴格的審查把關制度。評審之前,應組織專人(須有一定數(shù)量的同行專家)逐一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核實,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再提交評委會評審。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必須嚴格堅持規(guī)范化的評審程序和量化賦分、測試答辯等辦法。貫徹公開(評委會內部公開)、公正、公平、合理、準確和綜合評價原則,堅持標準,嚴格評審,確保質量。

第十七條 對經評委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異議期公示制度。評委會辦事機構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反饋到原呈報部門和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論.文.服.務.QQ:81995535,在廣大專業(yè)技術人員中公示,進一步征求意見,重點是核實這些擬晉升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條件和標準,所填報的成果業(yè)績是否真實,推薦、呈報等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異議期為15天。

公示期間發(fā)現(xiàn)問題或出現(xiàn)爭議的,應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和甄別,視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評委會辦事機構應認真總結評審工作,寫出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關評審材料,待異議期結束后及時報送核準。

第五章 核準公布

第十九條 經評審通過又經公示無異議的,必須經該評委會的組建部門核準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權組建的評委會的評審結果,應報授權部門備案同意后,方可核準公布。

雖經評委會評審通過,但未經核準公布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二十條 報送核準公布應提供的有關材料:

(一)評委會辦事機構應向評委會組建部門報送核準公布的有關材料及數(shù)量:

1.評審會議紀要、總結、異議期公示情況報告各一式2份。

2.評審通過人員的《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審表》1份、《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審簡表》一式3份。

3.評審通過人員有效期內的外語、計算機證明。

4.《評審委員會評審情況匯總表》一式2份。

5.《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及《評審未通過人員名單》各一式2份。

(二)授權組建的評委會辦事機構應向授權部門報送備案的有關材料及數(shù)量:

1.評審會議紀要、總結等各一式2份。

2.《評審委員會評審情況匯總表》一式2份。

3.《評審通過人員名單》與《評審未通過人員名單》各一式2份。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組建部門應對評委會評審通過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認真審查,主要是看有關程序是否齊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語證明,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現(xiàn)象。核準工作要特別重視信訪中反映出的問題。審查發(fā)現(xiàn)有問題的,應暫緩公布,待調查清楚后視情況決定。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無問題的,應在《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審表》及《評審簡表》的相關欄目中簽署核準意見、加蓋印鑒,并及時行文公布,頒發(fā)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審表》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 委托評審

第二十三條 不具備組建評委會條件,或因工作性質特殊而在規(guī)定范圍內的評委會不能評審的,應委托相應的評委會代為評審。委托部門及其權限分別為:

(一)評審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省人事廳出具委托函,委托國家有關部門或外省組建的高級評委會代為評審。

(二)評審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設區(qū)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門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市或省直部門組建的中級評委會代為評審。

(三)評審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縣(市、區(qū))人事局或市直部門或省直部門人事(干部)處出具委托函,委托相應的初級評委會代為評審論.文.服.務.QQ:81995535。

第二十四條 委托代評通過人員,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公示并核準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個體、私營企業(yè)等無主管部門單位的人員申報評審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工作,按照人事代理的有關規(guī)定,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組織進行相應的評議推薦、呈報以及核準公布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評審會議結束以后,凡經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未通過的人員,當年度一律不得再重新召開會議對其進行復議,也不得再改報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破格申報評審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是指分別突破相應專業(yè)技術職務條例(含試行條例)或等級標準規(guī)定的學歷、資歷和越級申報評審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或突破其中任意兩項,或三者皆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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