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0日 《東方早報》報道“孟母堂”,由此引發(fā)媒體熱議;
2006年7月14日 上海市松江區(qū)教育局派人至家中質詢,家長們說明這是家庭自主學習模式;
2006年7月17日 上海市松江區(qū)教育局派人至家中下發(fā)告知單,告知:“孟母堂”屬非法教育機構,從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動,應停止非法行為;
2006年7月19日 家長以《孟母堂違反義務教育法嗎》一文,致函上海市松江區(qū)教育局,進一步陳述事實;
2006年7月24日 上海市市教委發(fā)言人對此發(fā)表談話,并給媒體發(fā)文,又列舉出“孟母堂”的“錯誤”:
1、 違反辦學許可的有關規(guī)定;
2、 違反《義務教育法》的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
3、 違反有關教育收費的規(guī)定;
而且在媒體上稱將在9月1日前叫停“孟母堂”;
2006年7月28日 政府食品衛(wèi)生管理人員以有人告發(fā)非法辦學為由來檢查廚房衛(wèi)生及保姆的健康證;
2006年7月31日 家長們發(fā)表了“孟母堂家長聲明”,準備以法律手段維權;
2006年8月7日 一警察至家中,調查住家主人身份證號碼。
2006年8月18日 松江區(qū)教育局又至家中,要求:9月1日前適齡兒童應該到學校上學;
2006年8月23日 教育部法制處副主任張文在上海為教育部門負責人作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專題輔導報告時表示,全日制私塾不符合新的《義務教育法》,把《義務教育法》解釋為《強制教育法》,明確否定孟母堂。又引起媒體對新的《義務教育法》立法精神和中國教育改革方向的大討論。
2006年8月24日 家長呂麗委就上海市松江教育局7月17日的“行政告知單”,向上海市教委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撤消“告知單”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至此,孟母堂事件正式進入法律程序。
2006年8月26日 香港鳳凰衛(wèi)視“雙喜一虎一席談”欄目就“孟母堂私塾式教育該被取締嗎?”,正反雙方展開激烈的爭論。
2006年8月28日 家長代表周應之拜訪上海市松江區(qū)教育局,和有關人士作了溝通和交流,雙方對即將實行的新的《義務教育法》的理解及是否允許“在家學習”仍然存在分歧。教育部門表示9月1日需要向適齡兒童的家長宣傳新的《義務教育法》,周應之表示歡迎他們來家中作客,并建議:或者組織家長會,請教育局有關人士參加,共同學習新的《義務教育法》;或者組織家長到教育局,參加新的《義務教育法》的學習討論。具體形式待定。
2006年8月29日 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規(guī)處約見行政復議申請人呂麗委,以確定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并了解相關情況。
2006年8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收到“不予受理”的決定書,即表明市教委已經受理由呂麗委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2006年9月1日 今天是全國小朋友開學的日子,松江區(qū)教育局相關工作人員至家中抄取一份在家學習的兒童名錄。
、、、、、、(待續(xù))
-----------[孟母堂]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呂麗委
地址:上海市松江區(qū)新橋鎮(zhèn)新南路1298弄156號
電話:
被申請人:上海市松江區(qū)教育局
地址:上海市松江區(qū)中山中路207號
法定代表人:徐界生
電話:
申請復議請求: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上海松江區(qū)教育局 2006年7月17日所作滬松教[2006]94號告知單不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4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12條,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申請復議。請求撤銷上海松江區(qū)教育局滬松教[2006]94號告知單所作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上海松江區(qū)教育局(以下簡稱松江區(qū)教育局)于 2006年7月17日針對所謂“孟母堂教育機構”,作出滬松教[2006]94號告知單(以下簡稱告知單)稱:“經我局查實,你處設在新橋鎮(zhèn)南路1298號錦軒別墅156號的“孟母堂”教育機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屬于非法教育機構,從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動。望收到《告知單》后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動”。
申請人認為該《告知單》存在(1)行政執(zhí)法程序錯誤;(2)告知對象錯誤;(3)認定事實錯誤;(4)超越執(zhí)法權限;(5)適用法律不當等五大錯誤,F特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申請復議,以期糾正被申請人松江區(qū)教育局錯誤的行政行為。
申請復議理由如下:
一、《告知單》行政執(zhí)法程序錯誤。
被申請人松江區(qū)教育局在作出《告知單》前,既未到所稱“孟母堂”所在地址“新橋鎮(zhèn)南路1298號錦軒別墅156號”進行實地調查,也沒有向居住在該房屋內的申請人,及生活在該屋內的孩童進行任何的調查、詢問;更不曾制作任何一份調查筆錄。被申請人如何認定《告知單》中“查實”的事實?
被申請人松江區(qū)教育局作《告知單》前未經任何調查,顯然違反行政執(zhí)法程序。并因此導致以下實體認定的錯誤。
二、《告知單》告知對象主體錯誤。
被申請人的《告知單》,所告知的對象為設于“上海市松江區(qū)新橋鎮(zhèn)新南路1298弄156號孟母堂教育機構”。但上述地址為申請人私人住所,并未申請登記為教育機構。家中客廳所掛自制的“孟母堂”圓形紙匾,是依據中國傳統,家庭自定用以勉勵家人及孩童的一個庭訓匾額,絕非機構名稱。
被申請人松江區(qū)教育局對申請人家中的“孟母堂”匾額,竟然作為告知對象發(fā)《告知單》,告知對象主體顯然錯誤。
三、《告知單》認定事實錯誤。
《告知單》認定:“孟母堂為非法教育機構、從事非法教學活動”。但是:
1、申請人并未在自家住宅內設立任何教育機構,也從未以“孟母堂” 作為教育機構名義對外招生或承諾頒發(fā)文憑證書。
申請人只是在家中以自己堅信的教育理念教育年僅四歲半的女兒。不少親戚及好友因為認同申請人的教育理念,也將自己的子女帶到申請人家中,與申請人共同教育子女。這是一種聯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這種教育形式在世界先進國家早已行之多年,美國已有兩百多萬學齡兒童實行在家教育,英國也有十四萬學齡兒童實施在家教育。申請人既未設立教育機構,當然談不上屬于“非法教育機構”。
2、 申請人在家教育自己稚齡子女的教育活動內容是:教導孩子背誦中國傳統的國學經典《論語》、《老子》《易經》;背誦西方傳統經典《莎士比亞十四行詩》、《仲夏夜之夢》;并引導通過背誦已有識字能力的孩童自己閱讀中國傳統小說《西游記》、《三國演義》等書,及引導孩童自己學習查閱各種百科全書。以上這種引導孩子養(yǎng)成自主學習能力的教育方法,是目前教育領域最先進、最符合學童天性的教育方式。被申請人未經過調查,從何認定申請人從事的為“非法教學活動”?
因此,《告知單》認定的事實存在極大的錯誤 。
四、《告知單》已超越被申請人管理權限
被申請人松江區(qū)教育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只能就設籍于上海市松江區(qū)內的本國學齡兒童,及違反《義務教育法》的家長進行行政管理。被申請人未進行任何調查,對于在申請人住處共同教育子女的家長及孩童情況完全不了解。這些學童及家長,或為學齡前兒童,或為外國籍,或為外省市學籍,均不屬于被申請人行政管理的對象。被申請人松江區(qū)教育局作出的《告知單》,顯然超出管轄范圍和管理權限。
五、《告知單》適用法律不當。
被申請人松江區(qū)教育局的《告知單》認定: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但以上各法律條款規(guī)范的內容均與申請人及申請人進行的在家教育無關!陡嬷獑巍凤@屬適用法律不當。
1、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guī)定:凡年滿六歲的兒童應接受義務教育。國家及學齡兒童家長為本條法律的義務人。申請人子女尚未滿六歲,不屬于學齡兒童,申請人顯然不屬于本法規(guī)定的義務人。
2、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guī)定:國家對義務教育的管理權責。此條文的規(guī)定與申請人顯然無關。
3、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及學齡兒童父母、監(jiān)護人的責任。但是,因為申請人女兒尚非屬學齡兒童,自然不適用本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guī)范的對象,是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或個人。申請人并未設立學校和教育機構,也從未面向社會招收學生。自然不屬于該法的規(guī)范范圍。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松江區(qū)教育局《告知單》存在:1、違反法律程序;2、告知對象主體錯誤;3、無事實依據;4、超越管轄權限;5、適用法律不當等五大錯誤。因此,懇請復議機關詳為調查后,撤銷被申請人上海市松江區(qū)教育局滬松教[2006]94號告知單所作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申請人: 呂麗委
2006年08月24日
[ Last edited by 云懷 on 2006/9/7 at 17:50 ]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熱切關注事態(tài)的進一步發(fā)展。
期望云懷兄繼續(xù)報道。
-----------搞不好又是行政干涉司法,在工作這個社會,很多時候還是行政說了算~~~
當然還是密切關注中,相信在上海這么發(fā)達的地方不會出現這種出格的事情
-----------2006年9月6日 上海市教委法規(guī)處副處長朱堅等兩位同志造訪孟母堂,雙方進行了友好的溝通,雙方均表示將合情、合理、合法地解決有關爭議。
、、、、、、(待續(xù))
-----------“合情、合理、合法”
看看吧,如何合之?
-----------我對此事也很有興趣,感謝云懷先生的轉告。
-----------不想去學校的被逼著去,想去學校的求爹爹告奶奶也去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