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 |
42 |
36 |
21 |
18 |
12 |
9 |
4.5 | ||
國家級獎 |
一 |
二 |
三 |
||||||
省級獎 |
一 |
二 |
三 |
||||||
地級獎 |
一 |
二 |
三 |
3.多人合作的獲獎成果、項目,應按下列比例計算合作者個人成績:
獲獎級別 個人所占成績比例
獲獎級別 |
個人所占成績比例 |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 |
第8名 |
第9名 | |
國家級一二等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國家級三等 省、部級一二等 |
100%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
省、部級三等 地、廳級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4.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凡不具備相應學歷、達不到任職年限,或專業(yè)技術工作總年限,申請破格評審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增破一項,所需評審條件增加一倍。
第二十二條 達到破格評審條件的人員,可不受單位職務結構比例限制,但在聘任時應占用職務限額。其中,年齡45歲以下破格評審通過主任醫(yī)(藥、護、技)師任資格,年齡在40歲以下破格評審通過副主任(藥、護、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所需限額由省職改辦專項下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評審條件中,國家級科技獎勵系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利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fā)明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省級科技獎勵系指:省科技功臣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科技獎勵中,包括國家科技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社會力量設獎;省級科技獎勵中,包括省科技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社會力量設獎。
第二十五條 本評審條件從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評審條件由省職改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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