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期刊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一)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期刊出版登記表》,填寫一式五份,經期刊主管單位審核簽章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在15日內醫(yī).學全.在.線網站payment-defi.com,將《期刊出版登記表》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二)公開發(fā)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國國家中心申領國際標準連續(xù)出版物號,并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申領條型碼;
(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登記表》審核無誤后,在10日內向主辦單位發(fā)放《期刊出版許可證》;
(四)期刊出版單位持《期刊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期刊出版登記表》由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 期刊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期刊主辦單位須把有關批準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
期刊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并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fā)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期刊社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期刊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
第十八條 期刊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主管單位、登記地、業(yè)務范圍、刊期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
期刊變更刊期,新聞出版總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本規(guī)定所稱期刊業(yè)務范圍包括辦刊宗旨、文種。
第十九條 期刊出版單位變更期刊開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同一登記地內變更地址,經其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單位在15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并說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期刊休刊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休刊超過一年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