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論文通訊作者應具備的條件
一篇有幾位作者且被發(fā)表的sci論文一般會區(qū)分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等,很多人對其中的區(qū)分并不是很了解,也有部分作者會產(chǎn)生sci論文第二作者有用嗎的疑問?sci論文第二作者有用嗎的答案并不是肯定的,sci論文第二作者是否有用主要還是看單位的具體政策,有些單位承認第二作者在論文中的作者,有些單位則不承認,今天先撇開sci論文第二作者有用嗎的問題,談談SCI論文通訊作者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是SCI論文的法定負責人。 一般情況下, SCI論文的通訊作者對這篇論文負有責任,包括學術(shù)責任和法律責任。因而, 通訊作者也是論文的主要受益人之一。 也可以這么說,論文的第一作者是這項科研成果的主要貢獻者,而論文的通訊作者是這項成果的責任者和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要是這項研究成果涉及到專利, 那么這個專利是屬于通訊作者或者單位。
第二.是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通訊作者一般是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其主要貢獻是提供研究經(jīng)費,試驗場所,實驗室, 儀器設備等與實驗相關(guān)的物質(zhì)資源。
第三.是試驗的指揮員。通訊作者的身份一般是導師,教授或者研究機構(gòu)的項目負責人。他們也許不直接做具體的實驗,但是, 在整個試驗階段, 都會很關(guān)注試驗的進程,提供指導性意見。
第四.可以是論文的任何作者。要是一篇論文有數(shù)個作者,通訊作者可以是他們中的任何一位。換句話說, 通訊作者可以是第一, 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等。至于到底是第一,還是其他,主要看通訊作者在這項研究中真正起的作用和做出的貢獻。要是他在整個實驗中做到了關(guān)鍵的作用,那么他就理所當然地即可做第一作者,也可做通訊作者。
第五.有一個固定的通訊地址。 這里的意思是通訊作者一般是有一個辦公室和實驗室。從另一個角度說, 通常是導師, 教授或者研究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因為,論文發(fā)表后, 在社會上會引起反響, 必然會有通訊聯(lián)系。要是沒有固定的通訊地址, 這必然帶來通訊方面的困難。比如說,一個學生可能經(jīng)常要換地方,沒有固定的住處,更沒有自己的辦公室和實驗室(不屬于學生的),這樣的話,通訊交流很不方便。
要是一個人能夠滿足上面五條中的任何一條,就可成為通訊作者。當然,很明顯,要是能滿足兩條以上,那就更好。要是五條都是,那是最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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